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醫小字第4號
原告 陳依瀅
被告 施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醫小字第4號
原告 陳依瀅
被告 施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