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一、提出最近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四、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補正任職於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六、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已過期,││,且未有最近之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