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莉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素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本次聲請中,關於強制執行費、員警差旅費、搬家費用、換開鎖費用及保管處所費用等費用,核屬強制執行所生之費用,因涉及執行費用額之確定(認定),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應由執行法院認定。是關於此部分,債權人應依強制執行法上開規定,另行具狀向執行法院(原執行事件承辦股)聲請裁定確定執行費用額,無從由非訟法院逕予確定(認定)。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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