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還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還政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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