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地股被告李智勇選任辯護人王慧凱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謝吉
李秉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再開辯論,並由本院依職權訊問謝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