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2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庚○○
辛○○
號
丙○○
癸○○
戊○○
乙○○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庚○○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辛○
○負擔百分之二十一,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八,被告癸○○負
擔百分之二十二,被告戊○○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乙○○負擔
百分之十一,其餘由被告己○○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