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 蔡淳崴 被告 夏愷瑜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經核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以函文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函文已於同年5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