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上開具保人所所繳納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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