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雷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一)債務人雷雲於民國10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03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
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28日止累計566,658元正未給付,其中543,41
7元為本金;21,957元為利息(2013/11/25~2014/03/28);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