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珍珍
李韋毅
一、債務人陳珍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陳珍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韋毅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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