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冠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翠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信用卡債權部分:
一、依「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第參篇國民現金之信用卡功能約定事項,第十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為日息萬分五點四(即年息19.71﹪),貴公司請求逾年息19.71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貴公司請求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計算利息,惟提出之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起迄為2006年12月~2008年6月,請提出自最後計息日起至2006年12月止之帳單查詢,及帳務明細表。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