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37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告 張憲堃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072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46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奇 」之成年男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5月28日凌晨2時26分許,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前(電線桿號幸福16支32至幸福16支36),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伸縮棍綁短鋸子(未扣案),竊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苗栗區營業處所有之為22m/m2PVC風雨線(銅玻璃電線)約164.6公尺及22m/m2裸硬銅線約123.3公尺,致原告受有材料費及工資等共臺幣(下同)57,446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44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500號起訴書、電纜線失竊案受損金額計算表、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80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原告所有之風雨線(銅玻璃電線)、裸硬銅線,致原告因此支出修復費用57,446元,依上開規定,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之相關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為損害賠償之債,本

無確定給付期限,自須經催告始得要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是原告本於上所述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7,44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為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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