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5號

原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周婉榆檢察事務官

被告吳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俊偉

法 官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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