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44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442,0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8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