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44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丁重元

被告 陳欣茹 (原名: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442,0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8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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