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詹嘉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7月30日北檢 邦弗 110執聲他1344字第1109057858號之回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有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63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嘉龍前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嗣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0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又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再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至今等情,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該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30日北檢邦弗110執聲他1344字第1109057858號函,既係該署針對受刑人所詢有關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99號、1901號等裁定應執行刑刑期之回復,依前揭說明,本案「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為定應執行刑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是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文昭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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