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周德 威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周永卿
周平卿 周德亮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德至 被告 周筱玲
周德曜
周德宇 周德洋 周廷鞏 周廷潮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周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之新竹縣新埔鎮下寮段一一四四、一二七六、一三
七八、一三八三、一三八三之一、一三九0、一三九二、一四二0、一四四五、一四五0、一四七二、一五00地號等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及【附圖】及土地面積分析表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為坐落新竹縣新埔鎮下寮段1144、1276、1378、1383、1383-1、1390、1392、1420、1445、1450、1472、1500地號等土地(共12筆,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持分如【附表二】「持分比例」欄所示,就12筆土地之持分比例均相同。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於起訴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惟起訴後,業經兩造努力協調各自分得位置,且經地政事務所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即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0年6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一、二、三,下稱【附圖】,卷二第149-153頁)並有「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分析表」(下稱土地面積分析表)可參(卷二第155頁)。各共有人持分面積,於分割前、後均無不同,故毋庸另以金錢補償。
㈡、本件被告周廷潮(卷二第67頁)、周德洋(卷二第77-93頁)、周德亮(卷二第107-114頁)大部分時間在國外,無法親自參與協議,致無法以協議分割,為此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㈢、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⑵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持分比例負擔(卷二第160頁)。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被告周廷潮、周廷鞏、周德洋、周德宇、周德曜、周筱玲、周德成(下稱被告周德成等7人):已收受原告11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意旨狀及隨狀檢附之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及土地面積分析表之送達,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惟上開辯論意旨狀有2處錯誤:①將應分歸周廷潮之編號F1、應分歸周廷鞏之F2,兩者相互誤繕。②土地面積分析表將1500地號土地之面積163.56平方公尺誤繕為136.56平方公尺。故請將①②予以更正等語(卷二第185-189頁)。
㈡、被告周永卿、周平卿、周德亮、周德至(下稱被告周德至等4人):已收受原告11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意旨狀及隨狀檢附之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及土地面積分析表之送達,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等語(卷二第193-200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分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完全相同,持分如【附表二】「持分比例」欄所示,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卷一第26-73頁),又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特約,為被告所不爭執,兩造既於起訴前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系爭土地之使用地類別,除其中1390地號、1420地號、1500地號為林業用地外,其餘9筆土地均為農牧用地。緣於本件合併分割土地筆數較多,本院為避免疑義而函詢竹北地政,若依原告擬定之分割方案,將系爭土地分割為31筆,依土地法、農業發展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定,是否合法可行?經竹北地政函覆不可行及敘明理由;原告則依竹北地政函覆理由修正分割方案(第二次分割方案),然仍有其中部分不可行;原告再依竹北地政函覆理由修正分割方案(最終分割方案),最終分割成49筆,始符合相關規定(卷一第148-
151、161-162、202-203、205頁,卷二第13-15頁)。是以,原告按最終分割方案而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應無不當之處。
㈢、再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甚明。本件經原告繪製最終分割方案圖及土地面積分析表後,本院囑託竹北地政測繪如【附圖】及土地面積分析表所示,復經兩造核對,被告均同意依原告11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意旨狀及隨狀檢附之【附圖】及土地面積分析表,各被告對於分歸位置及按持分換算之面積均無異議,堪認依【附圖】及土地面積分析表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符合共有人意願且屬適當。至於因按持分比例換算面積結果,暨因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致面積稍有誤差,兩造均同意互不找補(卷二第237頁)。爰就系爭土地定其分割方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圖】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6月7日土地複丈
成果圖一、二、三(即卷二第149-153頁)【土地面積分析表】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
分析表(即卷二第155頁)【附表一】序號地號或附圖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分得之共有人持分比例11144地號土地37086.03周德亮各1/4 周德威 周平卿周永卿2附圖編號A32567.45周廷潮全部3附圖編號A1284周廷潮全部4附圖編號A2118.56周廷潮全部5附圖編號A319688.60周廷潮全部6附圖編號A419972.59周廷潮全部7附圖編號A5288.15周德成各1/6周德至周德亮各1/12周德威周平卿周永卿周廷鞏1/38附圖編號B3456.62周德亮各1/4周德威周平卿周永卿9附圖編號B11391.36周德成全部10附圖編號B21597.72周廷鞏63260/100000周廷潮36740/10000011附圖編號B34258.98周筱玲全部12附圖編號B41283.31周德曜全部13附圖編號B51652.89周德洋全部14附圖編號B687.10周德宇全部15附圖編號B7103.35周德洋全部16附圖編號B81022.41周德洋全部17附圖編號B9135.66周德至全部18附圖編號B107266.93周德成各1/4周德至周德亮各1/8周德威周平卿周永卿19附圖編號C42673.53周廷鞏全部20附圖編號C11407.41周廷潮全部21附圖編號C2933.60周廷潮全部22附圖編號C32538.08周德成全部23附圖編號C42562.36周廷潮全部24附圖編號C52873.80周廷潮全部25附圖編號C614826.49周德成全部26附圖編號C715703.53周德至全部27附圖編號C8976.27周德至全部28附圖編號C96187.51周德洋全部29附圖編號C1010382.26周德宇全部30附圖編號C118662.10周德曜全部31附圖編號C126606.40周筱玲全部321383-1地號土地2500周德成各5/16周德至周德亮各1/32周德威周平卿周永卿周廷潮1/433附圖編號E385.26周德至全部34附圖編號E1772.74周德洋全部351472地號土地3.85周廷鞏全部36附圖編號D890.40周德成全部37附圖編號D11777.56周德至全部38附圖編號D2127.5周德宇全部39附圖編號D3776.80周德洋全部40附圖編號D4549.29周德宇全部41附圖編號D51118.09周德曜全部42附圖編號D6280.79周筱玲全部43附圖編號D7668.05周德至全部44附圖編號D8630.48周德洋全部45附圖編號D982.66周德曜全部46附圖編號F98.79周廷潮全部47附圖編號F1220.37周廷潮全部48附圖編號F2636.95周廷鞏全部491500地號土地163.56周廷鞏全部
【附表二】編號所有權人姓名持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1周廷潮68/216272/8642周廷鞏37/216148/8643周德洋37/86437/8644周德宇37/86437/8645周德曜37/86437/8646周筱玲37/86437/8647周德亮37/86437/8648周德威37/86437/8649周平卿37/86437/86410周永卿37/86437/86411周德成37/43274/86412周德至37/43274/864合計864/864864/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