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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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姿頴
陳佳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84號、第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佳蓉前寄住於告訴人 林欣蓉 家中,而與被告廖姿頴為朋友關係,被告陳佳蓉與告訴人因搬家問題,發生糾紛,詎被告陳佳蓉、廖姿頴竟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前,趁告訴人協助被告陳佳蓉搬送物品至其車輛時,由被告陳佳蓉持電擊棒從後方電擊及毆打告訴人頭部,被告廖姿頴則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腳踢告訴人心臟,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挫傷併腦震盪、鼻部、雙側手肘及左側胸壁鈍挫傷併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係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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