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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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001號債權人高雄縣永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