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一庭
魏林宏圖陳建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20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士簡字第112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第434號),茲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及附表二編號2至36、38、40至43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至4行所載「金融卡8張」為「金融卡13張」、倒數第2至3行所載「手機2支」為「手機3支」,及刪除倒數第4行所載「贓款20萬元」;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等於本院109年4月14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刑法第268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前,所定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即90,000元。修正後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000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68條,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乙○○、丁○○○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3人間,就上開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等自108年7月底起至同年10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雖有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然上揭行為本質上均含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且犯罪時間延續並無中斷,故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3人以一個經營賭博網站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等3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謀私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非是,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分工、經營期間長短、獲利情形,暨被告乙○○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組裝電腦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至3萬5千元,已婚、無小孩,需要扶養父母;被告丁○○○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網拍工作,月收入平均3至4萬元,已婚、有小孩及尚有母親賴其扶養;被告甲○○係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於家中幫忙清潔工作,月薪平均2萬元,未婚、無小孩,需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㈡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及附表二編號2至36
、38、40至43號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等3人及與渠等共同經營賭博網站之共犯所有、得支配處分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三星手機1支、附表二編號37所示Redmi手機
1支及編號39所示IPHONE11PROMAX手機1支,則分別為被告甲○○、乙○○及丁○○○個人所使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現金20萬元,則為被告乙○○幫客戶組裝電腦所收之設備購置款項,均與被告等3人本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被告乙○○、丁○○○經營賭場期間,分別獲得報酬18萬
元,業經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在卷,上開所得雖未扣案,然既屬各自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警方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扣押物品┌──┬────────────────────┬──┐│編號│名稱│數量│├──┼────────────────────┼──┤│1│電腦主機│8臺│├──┼────────────────────┼──┤│2│電腦螢幕│16臺│├──┼────────────────────┼──┤│3│小米手機│1支│├──┼────────────────────┼──┤│4│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小米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000000000)││├──┼────────────────────┼──┤│6│小米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000000000)││├──┼────────────────────┼──┤│7│華為手機│1支│├──┼────────────────────┼──┤│8│小米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000000000)││├──┼────────────────────┼──┤│9│OPPO手機│1支│├──┼────────────────────┼──┤│10│遠端監視器│2支│├──┼────────────────────┼──┤│11│打卡單│3張│├──┼────────────────────┼──┤│12│台新銀行存摺(戶名: 李正三 )│1本│├──┼────────────────────┼──┤│13│出金SOP確認流程│3張│└──┴────────────────────┴──┘附表二:警方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扣押物
品┌──┬────────────────────┬──┐│編號│名稱│數量│├──┼────────────────────┼──┤│1│現金新臺幣20萬元│略│├──┼────────────────────┼──┤│2│台新銀行存摺(戶名: 詹亦晴 )│1本│├──┼────────────────────┼──┤│3│台新銀行存摺(戶名:楊 薛淑華 )│1本│├──┼────────────────────┼──┤│4│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楊薛淑華)│1本│├──┼────────────────────┼──┤│5│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 楊蔡 ○葦)│1本│├──┼────────────────────┼──┤│6│第一銀行存摺(戶名:楊蔡○葦)│1本│├──┼────────────────────┼──┤│7│聯邦銀行存摺(戶名: 吳承翰 )│1本│├──┼────────────────────┼──┤│8│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 鄭伊言 )│1本│├──┼────────────────────┼──┤│9│聯邦銀行存摺(戶名: 陳宜君 )│1本│├──┼────────────────────┼──┤│10│台新銀行存摺(戶名: 黃柏勳 )│1本│├──┼────────────────────┼──┤│11│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12│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71)││├──┼────────────────────┼──┤│13│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14│聯邦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15│凱基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16│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1張│├──┼────────────────────┼──┤│17│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46)││├──┼────────────────────┼──┤│18│陳建全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1張│├──┼────────────────────┼──┤│19│LCD面額1萬514元收據│1張│├──┼────────────────────┼──┤│20│ 蔡孟勳 借據及證件影本│1份│├──┼────────────────────┼──┤│21│蔡孟勳面額37萬9千6百元本票(票號:54895│1張│││4)││├──┼────────────────────┼──┤│22│蔡孟勳面額37萬9千6百元本票(票號:5489│1張│││55)││├──┼────────────────────┼──┤│23│蔡孟勳面額37萬9千6百元本票(票號:5489│1張│││56)││├──┼────────────────────┼──┤│24│ 莊國松 面額10萬元借據及證件影本│1份│├──┼────────────────────┼──┤│25│莊國松面額10萬元本票(票號:0000000)│1張│├──┼────────────────────┼──┤│26│莊國松面額10萬元本票(票號:0000000)│1張│├──┼────────────────────┼──┤│27│莊國松面額10萬元本票(票號:0000000)│1張│││││├──┼────────────────────┼──┤│28│ 徐木松 面額50萬元借據及證件影本│1份│├──┼────────────────────┼──┤│29│徐木松面額50萬元本票(票號:0000000)│1張│││││├──┼────────────────────┼──┤│30│徐木松面額50萬元本票(票號:0000000)│1張│││││├──┼────────────────────┼──┤│31│徐木松面額50萬元本票(票號:0000000)│1張│││││├──┼────────────────────┼──┤│32│商業本票簿(空白)│1本│├──┼────────────────────┼──┤│33│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2張│││)││├──┼────────────────────┼──┤│34│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1張│││013254)││├──┼────────────────────┼──┤│35│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1張│││013262)││├──┼────────────────────┼──┤│36│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1張│├──┼────────────────────┼──┤│37│Redmi手機(型號:K20/門號:00000000│1支│││37/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8│小米手機(型號:MIX3/IMEI:│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9│IPHONE11PROMAX手機(門號:│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40│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1臺│├──┼────────────────────┼──┤│41│ASUS筆記型電腦(灰色)│1臺│├──┼────────────────────┼──┤│42│點鈔機│1臺│├──┼────────────────────┼──┤│43│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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