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許譽懷
許芮 菲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詩勤 原告 林惠玲
許祺全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被告 張世昌
寶順貨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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