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72號原告 蕭怡伶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賴佑杰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柯以樂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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