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進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金額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關於利率約定部分無法辨識,請提出足以可供辨識之資料。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參萬貳仟零肆拾玖元之違約金請求請依下列規範修正之。(經查金監督管理委員會100.02.09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第二條第二、四款及第三條訂定,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數不得超過三期,且第一、二及三期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新臺幣伍佰元。及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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