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送達代收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七十元,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