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吳霈華 即 吳秋華 債務人 黃齊裕 即 黃賜恩 即 范黃恩
一、債務人吳霈華即吳秋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齊裕即黃賜恩即范黃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吳霈華即吳秋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吳霈華即吳秋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