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25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8年5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99年3月19日聲請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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