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丙○○丙○○之父丙○○之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丙○○涉犯詐欺等案件,係於96年
8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167號、第16739號提起公訴,並於96年9月6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2249號),此有該起訴書影本及前案明細資料各1份附卷足憑,是該刑事案件並非繫屬本院審理,詎原告竟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