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安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安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安琪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3年2月(其中3月已執行完畢)及1年6月(其中1年1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89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