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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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林○○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被告 余維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王榮賓法官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