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甲○○
號2樓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余明賢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