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張運才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間桃園縣龜山鄉陸光村第十五屆村長選舉期中,與 宋明和 同係候選人,該次選舉 僅渠 等二名候選人,明知宋明和與其均係中國國民黨黨員,而該選區之陸光村係眷村,村民均較支持屬中國國民黨籍之候選人,竟意圖使宋明和不當選,而製作標題為「請看」及「敬愛的鄉親兄弟姐妹們」二份不實文宣,刊載「宋明和脫離國民黨參選,黨都不要了嗎﹖」及「在此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的今天,暴徒玩弄權術,私字當頭,捏造是非,妖言惑眾,欺騙善良, 雲中 就是受害者之一,我幹了四十多年黨員,最後被他逼遷離本村黨部,無路可走,又怕他暗中毒打,只好轉到地方黨部,他還不甘心,每次在黨員幹部會議上,背後攻擊我,無中生有,欺騙大家,說鄉公所幾十萬,省主席二十萬,村長拿走了,這種話應該是要問他自己,因為他神通廣大,他當村長時,就是這樣做,所以大家才把他村長拿掉,叫我來幹,……,可以證明他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大騙子,致現在還要欺騙大家。只有用你手中的聖紙-選票來對付他,才是除暴安良的保村良策之計,否則 陸光二 村就被他賣掉了……」等內容影射宋明和之傳單,傳播前開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宋明和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固非無見。惟按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在偵審中一再辯稱:伊雖知告訴人宋明和亦為中國國民黨黨員,且伊與宋明和均未經該黨推荐為桃園縣龜山鄉陸光村第十五屆村長候選人,但選舉公報登載伊黨籍係中國國民黨,宋明和之黨籍欄則為空白,致伊誤為宋明和脫黨參加競選,故在製作標題為「請看」之文宣中,方有「宋明和脫離國民黨參選,黨都不要了嗎﹖」等文字,並無犯罪之故意。至於中國國民黨龜山黨部通知各黨員稱:陸光村村長候選人即上訴人及告訴人均係本黨同志,敬請支持適當人選之文件,係在伊製作前開「請看」文宣之後所頒發等語。並提出選舉公報及該公報刊有「……經所屬政黨推荐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荐,未經所屬政黨推荐或經政黨推荐後撤回之候選人,刊登其黨籍」等文字之影本為證(見偵查卷證物袋,原審卷第三一頁)。則該選舉公報所刊登之上開文字,在客觀上係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原判決不予採納,復未說明其理由,於法即屬有違。次查上訴人在原審具狀聲請傳訊證人 陳勝君楊漢誠沈林祥郭德一黃錫輝傅章成 、孫遠清、 甘華士張修明黃立度 ,證明上訴人製作標題為「敬愛的鄉親兄弟姐妹們」文宣之內容,均為真實(見原審卷第二七頁反面、第二八頁及其反面)。況其真實與否,攸關上訴人應否負妨害選舉之刑責,自有傳訊該證人等之必要,原審竟不傳訊,率行判決,又未說明毋庸傳訊之理由,亦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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