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1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君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君全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君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法官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有經通緝到案之紀錄,於本案亦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日後恐受重刑之宣判,依照常人趨吉避凶、逃避罪責之天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就販毒所得部分,與證人所述亦有出入,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2月5日起借提被告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竹檢云剛昃112毒偵1788字第0000000038號函及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113年度觀執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被告既因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且本案業於113年1月30日審理辯論程序終結,並訂113年3月5日宣示判決,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均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