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潘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潘素薰 等6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之房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二、上開房屋價額之1/12(原告稱其應有部分1/12),將與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價額〔原告之應有部分1/12,此部分價額為新臺幣19萬1711元(111.53㎡×1萬5600元/㎡×1/12+35.94㎡×1萬5600元/㎡×1/12=19萬1711元)〕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註:若總價額低於新台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彩色近照;樓層數及構造別、出入門口,
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標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若無,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需完整)。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五、房屋現況為何人占有使用?或是無人使用?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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