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