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蕭明德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 律師被告 尤淑鐘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謝昀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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