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 張瑞進楊嫦娥 之繼承人
張文魁 即楊嫦娥之繼承人
張庭瑀 即楊嫦娥之繼承人
張榆弦 即楊嫦娥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1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0000-00NE000000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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