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信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緝字第225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69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3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910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信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25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69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3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包,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紙(詳見109偵字15960卷第79頁、第195頁;109毒偵字3540卷第33頁、第209頁至第211頁)在卷可考,足認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檢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所剩裝之毒品併與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又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是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施用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亦經其供述明確(詳見109毒偵字3270卷第35頁),揆諸上開說明,亦應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辯
稱「為之前販賣機排時剩下沒用完」等語(詳見109偵15960卷第35頁、第39頁、第136頁),又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陳稱「該查扣之物為 江家慧 所有」等語(詳見109毒偵3540卷第19頁、第82頁),且依證人江家慧於該案偵訊所述「我將黑色小包包是我的,寄到劉信良那裡」等語,故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並無法確認為被告所有或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是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物品含有毒品成分,或確為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是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附表一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23.6510公克,淨重22.5810公克,驗餘淨重22.5410公克。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9偵15960卷第195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7.8235公克,淨重7.1130公克,驗餘淨重7.0698公克。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①。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09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毛重3.8353公克,淨重2.3504公克,驗餘淨重2.3311公克。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②。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09頁)4淡黃色晶體1包,毛重1.4877公克,淨重1.1741公克,驗餘淨重1.1481公克。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③。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11頁)5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7698公克,淨重0.3202公克,驗餘淨重0.2823公克。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④。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11頁)附表二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削尖吸管3支。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109偵19560卷第79頁、第195頁)2吸食器1組。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109偵19560卷第79頁、第195頁)3玻璃球1盒。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109偵19560卷第79頁、第195頁)附表三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電子磅秤1台。109偵19560卷第79頁2分裝袋1包。109偵19560卷第81頁3玻璃球1顆。109毒偵3540卷第33頁4電子磅秤1台。109毒偵3540卷第33頁5分裝袋1包。109毒偵3540卷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