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字第52號原告丙○○
戊○○被告甲○○
捷航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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