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健伶
王品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71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健伶、王品智2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