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訴人 戴水月
戴錦燕 戴錦菊 戴錦琴 戴慶裕 視同上訴人 戴錦雪
戴慶義 戴慶錩 戴慶林 戴紹晨 戴思妍 戴卉妘 被上訴人 黃怡瑜 即 黃縥雯
黃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捌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