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八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八年、十月,其中無期徒刑部分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上列三罪,再經本院定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奉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