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原告 涂誠文 被告 陳致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