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96年度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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