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4號債權人 謝樂平
劉奇嬌
謝傑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玉玲 即 李俊宏 之繼承人、 李昀珊 即李俊宏之繼承人、 李昀儒 即李俊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李俊宏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李俊宏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