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告 杜怡婷 法定代理人 杜月蘭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6
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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