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0號聲請人 黃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呂月仔 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二紙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若有,則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日(請陳報具體之「年、月、日」)。
二、相對人王呂月仔、 王景戊楊雅涵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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