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廖靜君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李羽加 律師 陳秀嬋 律師被告 董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二五一八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林岳葳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