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9號聲請人 陳蜜渝 法定代理人 李百熙 相對人 朱錦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錦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3張之提示日為何?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如經約定,限以記載本票原本為限)
三、相對人朱錦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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