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小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二四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林世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鎮○○○○路○○○巷○弄○號二樓,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莉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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