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六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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