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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